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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律师成功辩护--香港人150万特大诈骗案--认定从犯判刑六年
来源:网络 作者:戚桂刚 时间:2016-05-15 点击次数:2192

戚律师成功辩护香港人150万特大诈骗案----法院认定为从犯判刑六年,香港流行的"天仙局"特大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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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2015)泰靖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男, 1964年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源市号。曾因使用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于2014年4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 3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

被告人熊某某,男, 1952年出生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住,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 3月1o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 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剂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2 月8日、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及辩护人陈银江、戚桂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派,使用虚假身份,以商谈投资项目为名,诱骗刘某某在广州洽谈业务期间参加扑克牌游戏,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在牌局中通过暗中换牌的方式操控赌局,骗得刘某某人民币计150万元。其中,陈某某分得人民币22.9万元,熊某某分得人民币13.5万余元。案发后,涉案人谭**将人民币150万元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辩护人戚桂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熊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減轻处罚; 2、熊某某是初犯,其有罪供述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较大作用,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10月,“佛宝“、“久哥”(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上捜集资料了解到靖江市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的相关情况,意图设立“天仙局”诈骗该公司负责人。同年11月,在“佛宝”、“久哥”等人的安排下,“小杰”冒充香港九龙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龙仓公司)的陈经理,与靖江市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刘**电话联系, 谎称九龙合公司欲投资靖江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赖立夫(绰号“贵叔”,另案处理)亦冒充九龙合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郭启泰,电话联系江心洲生态公司经理刘某某, 谎称九龙仓公司可以注资靖江市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并商谈了所谓注资事宜。2014年12月18日、19日,陈某某在赖立夫的指使下,冒充九龙合公司投资总监罗明邦,至靖江市对靖江市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所谓的 “投资考察”,回广州后将靖江市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实力等情况向赖立夫和 “久哥”进行了汇报。“久哥”即联系“军仔”(另案处理)做“天仙局”的“老板”,操作“天仙局”、“军仔”另联系被告人熊某某及杨某某(自称“华人雄”,另案处理)参与诈骗。2015年1月7日,陈某某在“久哥”的指使下,以九龙仓公司非执行董事李维文邀请刘某某至广州见面洽谈投资项目为名, 将刘某某骗至广州并安排入住广州市中国大酒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日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陈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熊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減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熊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熊某某的有罪供述对案件侦破起较大作用, 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故对陈某某、熊某某均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陈某某、戚桂刚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陈某某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熊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3日,依法折抵刑期12日;陈某某被遠捕前羁(寄)押计26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熊某某被遠捕前羁(寄)押计25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5止。)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陶永华

代理审判员  钱心璐

人民陪审员  纪 媛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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