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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律师为被执行的案外人两间三层半房屋,成功确权,法院判决支持!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靖江律师戚桂刚 时间:2021-04-17 点击次数:21326

戚律师为被执行的案外人两间三层半房屋成功确权。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为被执行的案外人两间三层半房屋成功确权。

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

案号:(2019)苏1282民初7626号 

原告(案外人):杜某某,男,汉族,1948年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生,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被执行人):羊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羊某某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戚桂刚 - 副本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称,2006年,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羊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羊某某自愿将靖江市**组两间三层房屋出售给原告杜某某,交易价格63.8万元,羊某某在2008年12月30日前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户给杜某某后,付清全部房款。契约签订后,原告杜某某按约支付房款50万元,并于次日入住该房屋生活至今,但被告羊某某并没有按约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18年5月,王某某与羊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申请,靖江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273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讼争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后因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江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苏1282执3606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讼争房屋。2019年5月17日,原告向靖江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靖江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苏1282执异9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杜某某的异议请求。原告杜某某与羊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羊某某应当依约履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房款且一直在该房屋中生活居住至今,案涉房屋应属原告所有。请求1、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请求确认位于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宜和村2组两间三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靖房权证….)归原告所有,被告羊某某协助原告杜某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江苏硕扬律师所--门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与羊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法院依法查封了羊某某名下的位于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宜和村2组两间三层房屋,后羊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王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羊某某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羊某某辩称,案涉房产的权属早于2004年5月20日即已登记在羊某某名下,权属清晰且明确,并且对外具有共识性,羊某某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一执行标的物上存在不同性质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杜某某主张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杜某某对案涉房屋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

 本案中,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羊某某于2006年6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被告羊某某以杜某某未支付剩余价款为由主张买卖契约已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因杜某某已按买卖契约的约定支付了近80%的房款,而羊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故羊某某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立,羊某某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本院(2018)苏1282民初2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苏1282执3606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靖江市….两间三层半房屋(产权证号:靖房权房权….)封、拍卖。

二、确认原告杜某某享有靖江市靖城镇宜和村2组两间三层半房屋。

三、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0元,由被告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新衣,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亚华 

人民陪审员钱建朝 

人民陪审员陈红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盈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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