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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伤残工伤案件,戚律师成功索赔3.5万元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6-05-15 点击次数:1746

劳动仲裁,律师成功促成索赔调解

未定残的工伤案件,存在未知风险

   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申请人潘某某,未定残,进单位10多天受伤,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单位支付了医疗费。与单位多次索赔产生纠纷,多次协议遭拒绝,单位坚持认为没有伤残,后几经协商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双方为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只能通过仲裁解决问题。通过多方比较委托人最终委托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着手工伤索赔案件的代理。

仲 裁 员:杜天定,靖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案期限:9月20日立案,10月23日结案。

案件结果:

一、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某某伤残待遇及其他补贴合计35000元,若逾期履行,由被申请人加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今后再无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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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桂刚律师点评:

本案一开始单位因为没有工伤保险不愿意赔偿,到最终接受仲裁委安排参与调解。从单位不同意赔偿,到成功调解;从单位认为没有伤残只同意赔偿3千元误工费,到同意赔偿2万元,再到同意赔偿3.5万元;从单位只同意半年内分期付清,到一个月左右赔偿3.5万元赔偿到位,否则加违约金0.5万元,本案最终经过一次庭审即能成功调解、快速拿到赔偿款。

快速、彻底办结工伤赔偿案件,需要律师技巧、仲裁员、法官耐心、当事人配合。很多工伤赔偿案件当事人双方差距较大、私下无法协商,聘请戚律师后能够成功快速办结案件,正是因为戚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充足的案前准备、合理的调解建议,加上戚律师的诉讼谈判技巧,说服双方当事人适当取舍,才能一举成功。

本案在办理过程期间,历经了面对面调解、双方分开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开庭一次即能调解成功。在律师和法官继续做工作情况下,最终调解成功,并在一个月左右拿到赔偿款,凭借戚律师近20年律师从业经验,加上戚律师从容地把握好了庭审技巧、调解节奏。

  委托人经过比较、慎重考虑,觉得戚桂刚律师法律经验娴熟和法律技巧醇厚,委托戚桂刚律师代理案件,也正是因为看到戚桂刚律师争取赔偿款的时机把握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戚律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工伤赔偿仲裁。
    一般工伤案件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申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赔偿,涉及的内容及法律问题复杂,需要法律功底深厚的专职律师细心代理才能全面胜任,特别是劳动关系的证据巧妙采集、受伤事实的确认、进单位时间的固定,并不是任何其他法律工作者都能有效处理好工伤案件,因此戚桂刚律师在此建议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工伤索赔之中获取优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QQ图片副本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靖劳人仲案字(2016)第105号

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1965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单位员工。

案由:伤残待遇争议。

申请人潘某某诉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申请人潘某某系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9月13日,中请人在工作时受伤致右食指甲中份以远缺损,遂引发争议。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某某伤残待遇及其他补贴合计35000元,若逾期履行,由被申请人加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今后再无任何争议。

三、申请人潘某某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杜天定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晗




戚律师感言:

   当一个人的心真能沉淀下来的时候,会觉得天空格外蔚蓝、阳光格外明媚;感悟到拥有生命快乐便会觉悟出明天、未来的光明灿烂;当一个人能摒弃外物的诱惑,回归本我的空明静寂、感悟出人世间美与善的存在时,快乐与幸福的感觉便会悄然而至,萦绕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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