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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交强险,肇事方全额赔偿事故损失,戚律师分析指导。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6-06-04 点击次数:1465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代理

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原告陆某某。2015年1月3日14:1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沿靖江市斜桥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被告靖江某某有限公司西门,右转弯驶入该公司西门前场地时,其后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倒地,造成原告陆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后,被告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给付分文医疗费。委托人为赔偿事宜与肇事司机几经协商,因为没有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双方为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通过多方比较委托人最终委托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着手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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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朱成良,靖江法院斜桥法庭。

期限:10月21日立案,12月17日结案。

案件结果:

   原告陆某某因2015年1月3日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3.5 万元,约期于2015年12月2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且原告可和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戚律师分析案件难点:

委托人原告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构不成伤残。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具体事故责任划分。被告张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为机动车范畴,但该车辆未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原告所有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不依照责任的大小,由于被告没有投保交强险,均由被告赔偿。


【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陆某某,女,196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成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3.5 万元,约期于2015年12月2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且原告可和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已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成良

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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