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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律师成功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缓刑!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6-06-04 点击次数:1572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辩护

法院开庭判决结案

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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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7日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靖江市某某浴室按摩女领班期间,采用招募、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女青年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浴室内卖淫,从中牟利。被告人葛某某明知何某某在该浴室组织卖淫,仍提供该浴室包厢供其使用,负责记账、收费等事宜,并通过收取包厢费的方式从中牟利。2015年5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浴室内抓获何某某、葛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王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


主审法官:朱肇曾,靖江市人民法院刑庭。

期限:11月20日立案,12月30日结案。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QQ图片副本

戚律师分析案件难点:

被告人自愿认罪在本案最终量刑的影响程度?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量刑差距;同时考虑到被告是初犯,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及所在社区对被告人的评价;辩护律师建议适用缓刑的法院支持程度等等。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


: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2015)泰靖刑初字第532号

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靖江市某某浴室按摩女领班。

被告人葛某某,女,靖江市某某浴室收银员。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3 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葛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葛某某为何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处罚。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葛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何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何某某、葛某某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葛某某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参考靖江市司法局关于对葛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评估意见,故给予葛某某一定的考验期限,对辩护人戚桂刚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作案工具对讲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肇曾

 人民陪审员  罗  宁

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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