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年6月13日 《靖江日报》A4版
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不仅市民搞不清楚,曾经连交警也难以界定,最终在泰州车管所的鉴定下才有了结果。我市街头有不少电动三轮车行驶,车主们对自己到底该走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也“傻傻分不清楚”。
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责任认定争执
今年年初的一天,市民张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准备前往东片某公司装载货物,可就在他刚刚拐弯进入目的地大门时,意外发生了,因拐弯时速度较快,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陆某看到张某突然出现,刹车过猛,摔倒在地,电动车也被损坏。见自己的车辆险些被撞,张某有些不开心,抱怨了几句。他认为,是陆某不小心摔倒的,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事故发生后,他并未在现场停留查看陆某伤情,而是去忙自己的事情。
陆某坐在地上动弹不得,见导致自己摔倒的肇事者竟然对自己不闻不问,他十分气愤,当即报警,并在民警的帮助下,到就近的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陆某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不少医疗费用,还要休息近半年时间。张某通过民警了解陆某伤情后,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撞到陆某,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虽然陆某家属几次找到张某协商,但张某态度仍旧十分强硬。
三个多月后,陆某伤愈出院,向张某索要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数万元。在交巡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争执不下。陆某认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转弯,才导致自己刹车过猛,且张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某坚持认为,是陆某自己驾车不小心摔倒,应由陆某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泰州车管所给出权威鉴定
几番争执,双方的焦点聚集在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上。如果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按照事故现场情况,陆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如果张某的三轮车是机动车,张某就应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依照责任的大小,全额赔偿陆某的损失。因事故性质特殊,我市交巡警部门未能给出具体事故责任划分,将案件移交至泰州交管部门。以《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两个标准为依据,泰州市车管所认定,张某的车辆符合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三个定义: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在130~180千克,鉴定该车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根据交通法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事故中,交巡警部门判定,陆某的所有损失,都需由张某承担。而张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他不愿支付陆某提出的高额赔偿费用,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近日,经过法官调解,张某赔偿陆某包括医疗费2万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
车辆性质如何界定要看具体情况
对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向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电动三轮车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属于非机动车;也有人认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车身大,且不少车辆有外壳,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我市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桂刚介绍,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国家规定内的机动车范畴,是地方交规型范畴车辆。根据江苏省及泰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的意见,区分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能一概而论,既要考虑其动力装置,还要考虑其设计时速等相关因素。近年来,我市已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鉴定为机动车,有关人员需要按照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受害人损失。例如,在另一起事故中,没有骑行装置、设计时速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经泰州车管所鉴定,也属于机动车。
戚桂刚律师提醒市民,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即便被鉴定为机动车,仍不能购买交强险,驾驶风险较大,建议市民尽量避免使用这些交通工具。
案件承办: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法官:朱成良,靖江法院斜桥法庭。
办理期限:10月21日立案,12月17日结案。
案件结果:
原告陆某某因2015年1月3日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3.5 万元,约期于2015年12月2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且原告可和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戚律师分析案件难点:
委托人原告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构不成伤残。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具体事故责任划分。被告驾驶电动正三轮车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为机动车范畴,但该车辆未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原告所有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不依照责任的大小,由于被告没有投保交强险,均由被告赔偿。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给付分文医疗费。委托人为赔偿事宜与肇事司机几经协商,因为没有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双方为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通过多方比较委托人最终委托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着手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的代理。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代理
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附: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陆某某,女,196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靖江市×。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成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张某某赔偿3.5 万元,约期于2015年12月2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给付,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且原告可和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已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成良
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洁
靖江资深律师 /戚桂刚 律师 指导分析 /手机(微信) : 1800-142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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