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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外来打工妹遭遇车祸,法院参照城镇水准赔偿。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8-03-27 点击次数:1718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代理

法院强制判决结案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外省来靖江打工的谢某某。2015年12月23日谢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外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骨骨折等。后经靖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法官:朱洪勤,靖江法院民一庭。

期限:8月20日结案。

案件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谢某某149 685.5元。


QQ图片副本

戚律师分析:

委托人谢某某的伤情构成残疾。赔偿高低的焦点在于:1、谢某某的伤残等级;2、谢谢是农村户口,来靖打工,如果按照城镇生活水准赔偿?按照农村生活水准十级残疾赔偿金为3.2万余元,按照城镇生活水准十级残疾赔偿金为7.4万余元,相差4万余元。最终,戚律师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谢某某虽然系农村户口,可以参照城镇生活水平赔偿,法院才能戚律师的代理意见,按照城镇生活水平强制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

(2016)苏1282民初2673号

原告谢某某,女,1984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现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3780867X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89号。

负责人林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洪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桂刚,被告张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3日10时15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被告张某某垫付了5000元。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9907.9元。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X线诊断报告,CT诊断报告,医疗费票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苏##号小型轿车在我司投保情况等均无异议。我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举证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反映原告实际参保时间不足一年。…..残疾赔偿金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苏##号小型轿车投保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我已支付原告5000元等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贵任限额内赔偿。对原告举证证据及其主张损失的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了泰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1、构成交通事故X级、X级伤残。2、建议被鉴定人发上述损伤,经住院治疗,误工期以18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垡营养期以90日为宜。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7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贵任。原、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贵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照准。

…………

综上,本院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369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4748元(49496元/年×6个月)、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81780.6元(37173元/年×2.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54685.5元。以上损失均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均由被告保险壁.公司赔偿。为免讼累,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减,直接返还给张某某。

……判决如下:

原告谢某某的事故损失154685.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谢某某149 685.5元,返还被告张某某5000元。

审判员  朱洪勤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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