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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律师为跨省特大贩毒被告人辩护,宣判无期徒刑。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8-03-27 点击次数:1726

戚律师为跨省特大贩毒被告人辩护,宣判无期徒刑。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辩护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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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靖江破获跨省特大贩毒案

江苏电视台 .江苏新闻 20150510  

 近日,靖江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跨省特大贩毒案件,摧毁了一个上下六层的大型贩毒网络,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名,缴获毒品冰毒3150多克。去年11月,靖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中队在紧盯吸毒人员、留意毒品价格时,突然发现毒品价格波动较大。依照经验,民警分析,这应该是每隔一段时间就有大批毒品流入靖江。

民警:掌握之后,发现,本地籍男子邱某在我们靖江从事大规模的,相对零包贩毒来讲相对大一点的贩卖活动。为了不打草惊蛇,禁毒民警决定采取更为隐秘、更为繁琐的调查方式,结果发现,邱某与外地籍男子郑某有过经济往来。调查中,郑某身上存在的诸多疑点引起了警方注意。

专案组民警多次奔赴广东,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成功查清、掌握了这一贩毒团伙的成员身份、活动规律和大量犯罪事实。今年2月下旬,民警通过外围调查和秘密侦控,了解到杨某已经购买毒品,准备驾驶轿车到靖江与郑某交易。专案组迅速制定了严密的抓捕方案。

民警:分成三组,一组是从车辆前方进行堵截,一组从车辆后方,还有一组从侧面包抄。在郑某家附近,警方三面突击,把正准备下车进行毒品交易的郑某和杨某当场抓获,并在车上缴获2.5公斤白色晶体。

4月12号晚9点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当场抓获,警方在其典租地缴获毒品冰毒、**400多克。至此,这起从广东到靖江,从批发到零售李某到杨某到吕某到郑某到邱某到零包贩卖人员,再到吸毒人员,上下共六个层级的跨省毒品网络被完全肃清。


法官:卢爱华,泰州中级法院刑庭庭长。

期限: 7月21日结案。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中级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泰中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生。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生。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生。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男,1977年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 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夏天至12月间,被告人郑某先后3次向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9.5克,……2014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向杨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杨某两次至广东省陆丰市向阿永(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计3000克,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476.76克。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携带上述毒品,乘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前往江苏省泰兴市,准备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郑某及南京小李(另案处理)。次日上午被告人郑某驾驶轿车接到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后驾车前往靖江市。10时许,当车行驶至靖江市三江新村一区附近时,被告人杨某某令被告人吕某某从挎包内取出甲基苯丙胺496.16克欲交付给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转包内查获其余毒品。2015年1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汉语大街十四项四号403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90.1819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陆丰购买毒品并运至广东番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并伙同吕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贩卖、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爱华

代理审判员   徐  佼

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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