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步行老人,交通事故亡故获赔25万元、补偿7万元。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代理
法院调解结案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某日,靖江74岁孙某某步行横过马路途中被小型轿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靖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驾驶轿车的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4岁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王圣彬,靖江法院民一庭。
期限:10月11日结案。
案件结果:
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7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252643.6元。
戚律师分析:
赔偿高低的焦点在于:1、交通事故责任划分;2、按照农村生活水准还是按照城镇生活水准赔偿?。最终,戚律师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孙某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属于失地农民,可以参照城镇生活水平赔偿,法院采纳戚律师的代理意见,按照城镇生活水平调解结案。
另外,考虑74岁老人步行遭受事故,在法律规定之外,肇事者给付死者家属7万元补偿,作为精神抚慰。
附: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6)苏1282民初6033号
原告:蒋某某,女,1941年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孙某甲,男,1964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孙某乙,女,196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靖江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63号医药大厦9楼。
负责人朱利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下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圣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2016年7月某日19时41分左右,陈某某驾驶苏M***小型轿车沿靖江市时,其车左前侧碰撞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孙某某,造成孙某某死亡,小型轿车损坏。
本起事故经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蒋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期间共生育一子一女,分别即本案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另查苏**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70000元并垫付医疗费11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因孙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288029.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52643.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约期于2016年11月11日前赔偿原告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251543.6元,返还被告陈某某1100元。
二、本起事故原、被告之间一次性解决,不再有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 理 审 判 员 王圣彬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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