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律师开庭代理
法院调解结案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外来打工者李某某。2015年8月23日17时许,原告李某某在步行途中,意外转弯的大货车撞伤,后经靖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大货车的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审判长:周永明,靖江法院斜桥庭。
结案期限:10月11日结案。
案件结果:
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10052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96880元。
戚律师分析:
赔偿高低的焦点在于:1、伤残等级高低确定;2、误工损失期限和标准。3、非医保医药费如何扣减?最终,戚律师搜集相关证据,证明李某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靖江打工,存在实际误工损失,可以参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法院采纳戚律师的代理意见,调解结案。
附: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6)苏1282民初245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新亚,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贵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造船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明、代理审判员冯雅颂、人民陪审员郑宇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受各项损失10052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垫付原告4094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10052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6880元。
二、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5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2061.5元,由被告江苏某某造船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江苏某某造船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从上述返还款中直接扣减至原告,无需另行支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永明
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
人民陪审员 员郑宇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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