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法院调解结案
资深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4日17:35分许,被告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靖江市西来镇西昌路行驶至东来村二十二队路段时,该车前部撞击同向行驶由原告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靖江市西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住院期间施行了“左侧股骨头置换术(全髋)”。 2016年1月14日,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何某某,先行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仅2.8万元。
【案件办理】
法官:曹卫东,靖江法院斜桥法庭
期限:3月3日立案,10月21日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
原告陈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除被告何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由被告何某某在2016年12月2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60 900元,若逾期履行,被告何某某需支付违约金10 000元。
【戚律师点评】
原告陈某某左侧股骨头全髋置换术,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原告除了给付已经给付的2.8万元医疗费用外,需要另行原告农村生活支出四年生活费支出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原告赔偿的总费用高达6到9万元。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保险,造成的损失只有被告单方承担。
【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6)苏1282民初130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1年生,汉族,住靖江市西来镇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靖江市西来镇某某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某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719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除被告何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由被告何某某在2016年12月2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60 900元,若逾期履行,被告何某某需支付违约金10 000元。
二、如此后因本起交通事故原告再发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另行依法处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为304.5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186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缴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中,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味东
人民陪审员 黄爱萍
人民陪审员 杜桂洪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律师分析]
机动车(汽车包括摩托车)都能购买交强险,汽车和摩托车保险费均在几百元,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多少保险公司均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万元,其他损失11万元.本案,被告何某某如果是摩托车,自己只需承担超额1万元医疗费、诉讼费、鉴定费,其他5-7万元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出行尽可能驾驶能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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