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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巧列诉讼请求,一个月内判决!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8-03-27 点击次数:2476

诉讼程序,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法院判决结案

靖江资深律师戚桂刚 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被告耿某甲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5年10月3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被告耿某乙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耿某甲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耿某乙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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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法官:凌达,靖江法院生祠法庭

期限:9月8日立案,10月9日判决结案

案件结果:

被告耿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耿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戚律师点评】

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判令被告耿某甲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18个月利息7.2万元(计算到起诉日),被告耿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种方案:判令被告耿某甲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21个月利息8.4万元(计算到判决日),被告耿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三种方案:判令被告耿某甲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耿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第一种方案,支出法院诉讼费5380元,判决27.2万元,担保人连带还款。第二种方案,支出法院诉讼费5560元,判决28.4万元,担保人连带还款。

第三种方案,支出法院诉讼费4300元,判决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担保人连带还款。

本案选择第三种方案,判决后到实际还款之日一年的话,本金20万元,利息12万元,合计32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

(201 6)苏1282民初6255号

原告钱某某,男,196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甲,男,1960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耿某甲表弟,1966年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耿某乙,男,195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耿某甲、耿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刚,被告耿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耿某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裁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耿某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耿某甲因经营之需,于2015年4月3日具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5年10月3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被告耿某乙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届期,被告耿某甲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耿某乙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耿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耿某乙提供担保的情况属实,愿意归还借款。

被告耿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耿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业务需要借到原告人民币20万元,月利率2%,于2015年10月3日本息一次性结清,逾期罚滞纳金,该款汇入耿某甲农业银行帐户。被告耿某乙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为上述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出具借条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耿某甲交付20万元。届期被告耿某甲未还款,被告耿某乙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催款未果,致起讼争。

本院认为,被告耿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担保法律关系。被告耿某甲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被告耿某甲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耿某乙为耿某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按照约定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判决如下:

被告耿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耿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计2 15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代 理 审 判 员  凌 达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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