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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戚主任为微信诈骗犯成功辩护,诈骗20余万元,法院从轻判决3年3月!
来源:订阅号:靖江律师 作者:戚桂刚主任 时间:2019-03-08 点击次数:2265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戚桂刚主任成功为微信诈骗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本案是检察院指控的公诉案件,微信诈骗被告人江某冒充女性以买手机、店里进货等名义实施网络诈骗,诈骗金额20余万元,由于被告人主动部分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执著、坚持,彰显了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守护。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戚桂刚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江利用微信号冒充女性,以买手机、店里进货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共计238515.05元。

【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采信辩护律师意见

判处微信诈骗犯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知名律师指导分析】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查阅、研究案件材料,第一时间提出辩护意见,根据基本案情,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王可常州钟楼区法院刑庭。

期限:2019年228日结案。

 

江苏省常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2019)0404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2018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江利用微信号冒充女性,以买手机、店里进货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共计238515.05元。案发前,被告人江某返还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共计16455元。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人杨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江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赵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江某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审  判  员      王  可 

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浦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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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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