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戚主任成功为故意杀人的罪犯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故意杀人的罪犯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节选)
(2020)苏12刑初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被害人陈某丁的弟弟。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赖辉,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无业,租住于靖江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二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到庭参加诉讼……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妻子陈某丁(女,殁年35岁)在其租住的靖江市斜桥镇顾家场斜大路12号三楼东北角的房间内,因讨论离婚后债务分摊等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何某某乘陈某丁不备,用地上拖线板的电线缠绕陈某丁脖子并收紧,再将陈伏压在床上,双手拉拽电线直至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系被他勒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因被告人何某某杀害其姐姐陈某丁,请求判令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26870元;并提交了登机牌、火车票、公路汽车客票等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辩解:陈某甲无权要求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发生后,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租住的房间内与其妻陈某丁(殁年35岁)协商债务处理等事项时发生争吵,后乘被害人陈某丁不备,采用电源线勒颈的方式将陈杀害。经法医鉴定,陈某丁系被他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22时许,何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又认罪认罚,虽不作重复评价,但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可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均予采纳……………
……
被告人何某某杀害其妻陈某丁,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虽提供部分发票、收据,但因其仅有登机牌,无飞机票或者报销凭证,无法确定此项交通费数额,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误工损失,故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合理费用酌定为人民币1万元;所提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实际支付,不予支持;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无权要求赔偿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陈某丁死亡后,陈某甲作为其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有权请求赔偿;且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案由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非遗产纠纷,不适用关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人民币一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丁正明
审判员 张 展
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 楠
【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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