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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律师为故意杀人的罪犯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来源:靖江律师在线 作者:靖江律师戚桂刚 时间:2021-04-08 点击次数:3382

刑事辩护:戚主任成功为故意杀人的罪犯作罪轻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故意杀人的罪犯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2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生,个体经营,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9〕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H×××××号海马牌汽车,沿江平路自西向东行至该路和章春港路路口时,因疏于观察,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刘某撞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下车查看,发现刘某伤势较重,遂将其抱于汽车后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拨打急救或报警电话,且在路人询问时未作答复,亦未求助。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至修建中的滨湖路附近,将刘某投掷于路旁窨井中,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胸腹腔脏器复合损伤后濒死期入水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刘某尸体等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撞倒后,明知对被害人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仅未拨打110及120救助,还将被害人拖离现场并扔进窨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及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卫琴

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

人民陪审员  丁 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季轩羽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查阅、研究案件材料,第一时间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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